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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密序大黄

发布时间:2022-08-12 17:03:26 来源:正谷农业网

我区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我区出台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近日,区政府出台了《杭州市萧山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六章,包括总则、类型和标准、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30条。适用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农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调剂住房,以及按一体化政策实行的多、高层公寓式安置房的审批及其管理。

《办法》明确,镇人民政府受区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区政府委托权限内的农村住房用地、规划、建设等审批、管理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国土萧山分局、区住建局、规划萧山分局、区城乡一体化建设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强调,农村住房建设坚持规划先行、一户一宅、依法报批、利用空闲、公开公示等原则。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同时,农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低丘缓坡地等非耕地的建房对象。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农村村民建房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将道路等配套用地纳入选址范围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办法》强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村民建房用地的面积标准及建筑面积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多层叠式排屋上下二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8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6层,后檐高度不超过24米;多户联排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4米;联立式住宅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8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2米;独立式住宅每户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108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后檐高度不超过12米;按城乡一体化政策建设实施的多层、高层住宅的面积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同时,绕城公路范围内的四街道和宁围镇、闻堰镇区域内的所有村,新街镇、义桥镇绕城公路以内区域的村以及所前镇的城南村,统一实行多层、高层安置。经法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两类村危房,可实行多层、高层安置;大江东新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村,临浦镇、瓜沥镇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区域,成片拆迁安置鼓励实行多层、高层,非成片拆迁安置可以实施多层叠式排屋,严禁建设多户联排、联立式和独立式住宅;以上区域范围外的各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和村庄布局规划确定集聚发展的中心村,鼓励建设高层、多层住宅和多层叠式排屋,可以建设多户联排,严禁建设联立式、独立式住宅;在上述规定外的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多层住宅、多层叠式排屋和多户联排,可以建设联立式住宅,不得建设独立式住宅。个别确实受地形、规划等条件制约区域需建设独立式住宅的,须严格审批程序。

《办法》明确,农村住房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负责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所在镇街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恢复原状。情节恶劣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国土萧山分局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各镇街应负责拆除抢建、超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不符合本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在该村购置农村建房用地,国土、住建等部门不得为不符合购置的农村建房用地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同时,建立健全村民建房档案及管理制度,对已建成的农村住宅,镇街、国土和住建等部门应按年度对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变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摸清底数,掌握现状,做到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建立农村住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村民建房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办法》还对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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